2005年4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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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发票拒付租金 法院认定此说无理
李学兵 马晓舫

  案件回放
  房东不出具发票,房客就可以拒绝支付房租吗?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法院认定,支付房租是主要合同义务,出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,而且双方没有就是否出具发票在合同中进行约定,法院由此作出支持房东的一审判决。
  2004年9月15日,尹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,约定由钱某承租房屋,租赁期限从2004年10月10日到2007年10月10日止,房租为每月1950元。如果钱某逾期15天未交付房租或杂费,尹某有权收回房屋,并要求赔偿损失。双方在合同中都没有就租金支付是否需出具正式发票作出约定。
  合同签订后,钱某先支付了开始两个月的租金3900元,尹某出具了收条。之后,钱某住进了租赁的房屋。可是,自2004年12月起,双方就因为租金的发票问题发生纠纷,而钱某也因此就没有再付租金。2004年1月14日,尹某将钱某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,钱某立即迁出其房屋并支付欠租等。
  钱某则认为,他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尹某收取租金后不肯出具合法收据。尹某不愿提供发票,是其单方面阻挠合同的履行。
  法院说法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尹某作为出租方,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正式发票。不过在本案中,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对租金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,租金发票的出具作为法定义务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,而支付租金是被告钱某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。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要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,所以钱某以出具租金发票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,无法成立。法院还表示,如果尹某仍坚持不出具发票,钱某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。(李学兵 马晓舫)